据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天决定,加强对“网吧”的安全管理,规范“网吧”经营行为。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通知中规定,申请经营“网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营业场地安全可靠,设施齐全;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技术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通知规定,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以发展“网吧”。申请经营“网吧”的单位,经持有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审核后,应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经公安机关审核和安全检查合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网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将“网吧”出租或者转让。“网吧”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负有监督、举报并停止上网和查阅的责任。